关于印发城阳区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16 09:58:52 青岛城阳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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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城阳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机关:城阳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字号:青城政办发〔2016〕34号成文日期:2016-12-15
    所属类别: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阳区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现将《城阳区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城阳区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银行不良贷款,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和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5〕40号)有关要求,设立城阳区企业转贷基金。
    第二条  企业转贷基金指为市场前景较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办理银行“还旧借新”贷款业务时提供的临时性、低成本资金周转服务。
    第三条  转贷基金总规模3亿元,其中区财政出资5000万元,剩余部分由转贷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转贷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召开转贷基金绩效评价会议,负责监督转贷基金规范运作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金融办负责对转贷基金规范运作进行监督。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转贷业务进行宣传推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五条  城阳开发投资公司作为转贷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细则,全面做好转贷基金的运营管理。转贷基金封闭运作、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规范运作流程和业务审查,做好风险控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条  转贷基金使用对象为区内注册纳税、区内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区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的工业“双30”企业,服务业“双30”企业。续贷企业须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具备持续生产经营及还款能力;贷款银行必须为驻城阳区银行机构;企业续贷已经贷款银行审核并符合续贷条件,根据放款权限由分行或支行出具《放款承诺函》;续贷企业、贷款银行、城阳开发投资公司三方签订转贷基金借款协议书。
    第七条  申请使用转贷基金单笔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贷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日平均使用费不高于使用额度的0.1%,且10天以内使用费不高于资金使用额度的0.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城阳开发投资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转贷基金实行封闭运作。续贷企业应提前就转贷基金的使用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准备续贷申请材料。续贷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区投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出具贷款转贷承诺函。城阳开发投资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做出借款决策意见。收到贷款银行《放款承诺函》后,与续贷企业、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城阳区转贷基金周转还款协议书》,并会同企业办理转贷基金使用手续,将资金划入银行指定账户。贷款银行在放款日前1天,告知城阳开发投资公司及企业具体的放款时间,并按受托支付方式将偿还转贷基金划转城阳开发投资公司指定账户。续贷完成后,根据资金使用天数,企业交纳使用费,城阳开发投资公司将资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城阳开发投资公司要协调银行、企业依规按程序运作转贷基金,力求投放安全高效。城阳开发投资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评价会议报送转贷基金的使用、风险控制及收入等情况;半年结束后20日内报送半年财务报告;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和使用绩效报告,并接受评价会议的监督检查。城阳开发投资公司弄虚作假,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的,依法索赔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承贷银行要诚信合法经营,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转贷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承诺及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转贷基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经区政府同意,区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城阳开发投资公司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转贷基金的企业要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转贷基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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