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018-03-16 15:09:24
  •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文件

     

    城办发〔201716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9

    青岛市城阳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城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阳区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代表当前城阳区领先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拔尖人才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届,每届管理期均为四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资格,采取全出竞进的方式重新选拔。

    第四条  拔尖人才每届选拔人数在30名左右。每届分经营管理、产学研、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文化艺术、高技能等八大类别组织选拔。选拔类别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拔尖人才选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不受学历、职称、年龄、身份等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区管领导干部不在推荐选拔范围之列。

    第八条  凡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政治坚定,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以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可作为推荐选拔对象: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且以上成果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二等奖或青岛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三等奖,青岛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城阳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下同)青岛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三等奖,城阳区科技进步奖的首位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人员,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或取得三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前两位人员,且专利已实施并获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获得一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山东省优秀设计一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二等、市一等优秀设计奖;获得三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市二等优秀设计奖,且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技术问题;主持研制的新产品一项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或两项省内先进,或两项填补省内空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成为全区某一行业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国家级专业学术研讨会或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上交流、发表过两篇以上基础科学方面或四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的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专著,上述成果被省内外公认为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已推广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七)长期在工农业生产一线开发、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加速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生产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

    (八)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具体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我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九)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成绩突出,成为区级及以上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在省级以上教育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地市级教科研交流会上交流且被推广,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学经验,并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十)在卫生行业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具有引进、消化或独创的经鉴定认可领先的先进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地市级及以上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十一)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专业领域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城阳区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十二)围绕生态宜居、品质活力的胶州湾北岸中心城区建设,在推动三中心一基地建设或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做出突出业绩,社会认可度高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十三)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参加国家、省、市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十四)在社会其他领域中,业务水平拔尖,成绩显著,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在本系统享有较高声誉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拔尖人才选拔采取归口部门筛选与专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依次确定人选。选拔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推荐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须由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学术团体举荐由市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提出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查。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核实,并提出各类别参选人员名单。

    (四)专业评审。委托第三方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进行专业评审,并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六)酝酿研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七)社会公示。根据专业评审、组织考察和酝酿研究情况,将拟表彰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八)命名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  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获得上一级拔尖人才称号的,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每年享受免费健康查体一次。

    (三)定期组织参加读书休假活动。

    (四)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在科研立项、专业培训、学习进修等方面重点给予支持,吸收其参与科研课题和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由区委组织部综合管理, 相关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制度化管理。

    (一)走访联系制度。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言献策制度。拔尖人才应结合专业所长和岗位工作实际,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建言献策。

    (三)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创新奋斗目标。同时要结合专业特点,在本单位或本行业系统内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有发展潜质的青年专业人员。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拔尖人才调出本区、工作岗位变动或有晋升、奖励、处分等事项,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150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评选、政府津贴、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费用。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的,追回已发放津贴,取消其资格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城阳区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城办发〔200814号)自行废止。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20176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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