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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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11:06:56
青岛城阳广电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并将加强社会力量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内容,“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意见》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等。此外,对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提出相应要求。
《意见》提出,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意见》强调,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救助工作机制、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要求各区(市)、镇(街道)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群众求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包村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及时了解掌握村(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意见》还要求,强化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并将加强社会力量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内容,“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意见》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等。此外,对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提出相应要求。
《意见》提出,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意见》强调,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救助工作机制、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要求各区(市)、镇(街道)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群众求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包村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及时了解掌握村(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意见》还要求,强化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并将加强社会力量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内容,“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意见》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等。此外,对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提出相应要求。
《意见》提出,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意见》强调,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救助工作机制、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要求各区(市)、镇(街道)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群众求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包村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及时了解掌握村(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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