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管理新规12月起执行  康复期内福利待遇不变
2016-11-28 1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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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对工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享受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办法》规定,康复期满前,康复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应当在康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出具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康复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办法》自20161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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