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文件
城办发〔2017〕18号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需求、规划、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确定人才公寓建设类型(租赁型或产权型)、套型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研究拟定人才公寓分配方案,审核各类人才的购买或承租资格,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配合做好相应的市科学发展考核及审计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配合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确定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出售价格。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区科技局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公寓需求调查。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和城阳规划分局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手续办理。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人才公寓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城阳国税局和地税城阳分局负责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的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协调项目建设,办理人才公寓销售及合同备案手续,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出售价格,查询人才住房情况,牵头做好相应的市科学发展考核及审计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
区城市管理局、城阳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年度建设计划,确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监督指导辖区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配合做好相应的市科学发展考核及审计等工作。
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人才公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需求分析及规划建设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科技局定期对人才公寓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类型、套型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人才类别及人才公寓的住房面积标准按《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发〔2015〕2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区政府或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二)用人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利用自有存量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组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开发企业配建。新出让住宅建设用地按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由出让土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城阳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土地供应附加条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后实施。
(四)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通过财政资金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筹数量,也可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应,根据人才层次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章 相关政策
第八条 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建筑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第九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十条 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区财政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区财政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增值税等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区财政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区内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创新人才、投资创业人员、创客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创业人员和创客可本着“就近安排、满足急需”的原则优先配租。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开发企业配建的人才公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分配,分配程序为:
1. 发布公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媒体发布分配公告。
2. 申请登记。申请人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3. 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4. 资格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5. 评分排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依据房源数量和排序结果,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入围名单(包含一定比例备选人员)。
6. 配前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排序结果和拟入围名单予以公示。
7. 公开选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公开选房。
8. 签约分配。申请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分配入住。
签约结束后,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将签约情况反馈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由用人单位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七)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八)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
第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等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当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届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二十条 产权属于区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者租金汇交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区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者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并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二十五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城阳国土资源分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八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青岛或者不在青岛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限定的区域购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阳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城阳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红兵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杨 超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刘 旭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于冬泉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崔明华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纪总纲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宋振理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徐显玉 区科技局局长
王显刚 区财政局局长
王立清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纪永伦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赵建让 城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志明 流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锡宏 夏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红俊 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学永 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主任
矫 鲲 上马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 伟 城阳国税局局长
王源君 地税城阳分局局长
车言光 城阳环保分局局长
袁 明 城阳规划分局局长
许 燕 城阳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纪永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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