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交警曝光几起交通事故 提醒市民牢记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018-11-21 15:52:49

  • 【导语】下面是城阳交警提供的几起交通事故,提醒大家行驶在路上,一定要牢记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标题1:面包车观察不周致骑自行车人身亡 负事故主要责任

    【正文】

    2018年10月7日15时38分许,沂水县29岁男子徐某某驾驶小面包车,沿城阳区仙山东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城阳职专处,与前方最右侧车道内顺行往左斜行进入快速机动车道内的本地64岁男子纪某某骑自行车后尾相撞,致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纪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斜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纪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标题2:小轿车左转弯时观察不周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正文】

    2018年10月12日7时22分许,李沧区45岁的男子刘某某驾驶小轿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王沙路安乐桥南侧路口处左转弯的过程中,,将乘坐在前方顺行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后座上摔落至地上的17岁女子陈某某碾压,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刘某某驾车左转弯时观察不周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标题3:男子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追尾大货车身亡 负事故主要责任

    【正文】

    2018年10月3日21时50分许,黑龙江省34岁男子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城阳区岙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港北社区门口处,与前方顺向袁某某所驾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两车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

    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时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袁某某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号标准,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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