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严打强拆、村霸、侵吞集体财产...举报有奖!电话66572095
2018-08-01 10:43:26
  • 7月30日,

    记者从青岛市政法委了解到,

    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

    当前本市正在如火如荼地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请广大市民踊跃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积极提供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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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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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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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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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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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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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谈。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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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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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扫黑办欢迎群众踊跃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重大涉黑犯罪线索经查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青岛市扫黑办举报邮箱:qddhjb@163.com; 


    青岛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532-66572095(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28号,青岛市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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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岛公安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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