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创行政复议“负面清单”:18种情形不予受理
2018-01-05 10:00:52 青岛城阳广电
  • 《青岛市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近日出台,由此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这是我市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探索和实践。据悉,这一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这一《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推出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制度,是适应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重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立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立案效率,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行政复议立案要求,更加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等18种情形确定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范围,即明确界定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负面清单”。由此,今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只要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先行受理,经实体审查后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指出,行政复议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和“一事一申请”原则。其中,还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的各项材料、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据介绍,这一“负面清单”制度,实质上较以往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目的是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审查,使行政相对人更方便地行使行政救济权利,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充分体现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

    相关链接:《青岛市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中关于行政复议“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一)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复议申请,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行政复议秩序的,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的;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四)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层级监督行为的;

      (五)不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命令、答复、回函等内部指示行为,但该行为未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

      (六)向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的;

      (七)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八)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九)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十)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十一)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或者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

      (十二)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就行政机关确权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尚未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十四)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系由旧证换发,未变更实质内容的;

      (十五)直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十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十七)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作出的行为;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来源:青报网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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