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待遇将再提高 最高可报销85%
2017-09-12 10:01:59 青岛城阳广电
  •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2018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待遇标准等均得到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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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关于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80元为基数,一档缴费居民以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90;二档缴费居民和少年儿童以0.72%计算,每人每年缴纳260;在校大学生仍以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25元。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90;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80元提高到610元。

    调整医保相关待遇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青岛市二档缴费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其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提高大病医疗保险超限补贴相关待遇。青岛市二档缴费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调整提高门诊统筹相关政策。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包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70元,年度最高支付额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00元。

    调整提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社保基金全市统筹

    20181月起,实现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征缴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应于每月月底前,按规定上解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险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支出预算管理,强化稽核监管,确保全市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

    来源:齐鲁网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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