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重磅支持高端研发机构 最高支持5000万元
2017-01-23 15:25:01
  •   今天,城阳区关于加快引进高校院所等高端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对来城阳区创建高端研发机构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给予用地、建设、运行、配套服务等全方位支持。

    1、用地支持

      (1)增量用地。结合全区规划布局,根据需要预留用地1000亩。对非营利性机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其他合作方式设立,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确定;对营利性机构,按照协议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商务金融用地价格的30%确定起拍价。

      (2)存量用地。鼓励引进的研发机构使用存量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30号)和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城政办发〔2016〕29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给予支持。

    2、建设支持

      (1)对于自行置地建设的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其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2)对利用闲置厂房和总部楼宇作为办公、科研场地的,最高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的场所,免费使用期限为10年。

      (3)对我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且不办理土地转移手续的研发机构,可按照“政府建设、产权保留、无偿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实施“交钥匙工程”。

    3.运行补助

      (1)对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除享受青岛市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专项补助政策外,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正式运行后,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高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主要支持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和人才团队引进等科研条件建设。、

      (2)鼓励研发机构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符合资助条件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享受市、区两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政策。

    4.配套服务

      (1)对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在用地、财政等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支持高端研发机构落户,对研发机构的科研活动、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房屋租赁、税收减免、机构设置等执行市、区的相应优惠政策。支持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允许研发机构长期派驻人员在我区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本地人才政策。

      (3)赋予外资研发机构、企业和外籍专家“国民待遇”。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外资研发机构、企业和引进的外籍专家,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享受财政资金等政策支持。

     

    附全文:

    城阳区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配套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城阳区加速器载体建设,努力扩展孵化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提升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探索新的孵化管理和运营模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进一步加速城阳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加速器载体和加速器内企业,城阳区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章 加速器的运营补助
     
    第三条 经城阳区科技局认定的区级加速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条 对加速器的房租补贴:用于加速器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提供低成本用房及相关设施的补助。
    1.根据加速器引进科技企业的数量,按照每家企业最高7万元(以每家补贴1000m2,70元/ m2/年的标准计算,不到1000 m2的,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的标准给予加速器3年房租补贴。每个加速器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房租补贴除外)。
    2.对顶尖人才团队、杰出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岛英才211计划(含博士)带项目入驻加速器,分别按每个项目最高5000 m2、4000 m2、3000 m2、1000 m2,最高不超过50万、40万、30万、10万元给予三年免房租待遇(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
    本条所指高层次人才须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的加速器不享受本条补贴。
    第五条 对获得认定的加速器,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科技产业集聚度达90%、空置率在20%以下的加速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产业集聚奖励。
    第七条 加速器成功培育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按照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其所在的加速器;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的,分别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所在的加速器。
    第八条  鼓励加速器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试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服务,经认定,根据平台新增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费用的30%,给予平台所在的加速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鼓励加速器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加速器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器内入驻企业每认定一个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加速器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依托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加速器,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经认定,给予联盟所在的加速器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加速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活动周等各类双创活动,对全区性或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街道盘活辖区内闲置土地和厂房建设加速器,区财政设立加速器区街共建专项经费,按照街道对加速器建设投入的50%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个加速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加速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来我区建设、运营加速器和科技园区的,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 入驻企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等,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5万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加速器内入驻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务必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加速器各项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资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各类科技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城阳政务网
    编辑: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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