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原创:城阳区向“带病生产”行为再次“亮剑”!
2016-12-16 15:22:23 青岛城阳广电
  • 常用1

      12月15日,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青岛市城阳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停限电实施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6日起,城阳区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安监部门查处后任性“带病生产”的企业,实行强制限电直至停电的措施。随着《青岛市城阳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停限电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城阳区向“带病生产”行为再次“亮剑”。

      小编了解到,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任性“带病生产”,这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办法出台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后,停不停产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拒不执行,行政执法部门还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延误了执法时效。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执法人员表示,《安全生产法》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使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避免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带病企业”进行停电等处理,这样会促使安全执法监管更直接、威慑力更大。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青岛市城阳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

    停限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停限电实施办法》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5 

     

    《青岛市城阳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停限电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区安全生产稳定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225号)、《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而对其实施强制停电的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办理用电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函告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由供电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供电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各街道办事处受委托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函告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除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函,必须写明隐患发现的日期、基本情况、类型等级、适用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经事故隐患查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函后,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停电措施。供电部门要及时将停电落实情况报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将停电落实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要求的,书面函告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恢复供电。

      第七条 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违法单位采取停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恢复供电的通知,供电部门不得擅自恢复供电。

      第八条 实施停电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供电部门根据日常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用电申请,按照用电地址进行分类,每两周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报送本期申请用电单位明细,提请审核。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供电部门定期提供的生产经营单位用电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明确其是否具备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法定条件,并向供电部门出具是否供电的意见。逾期未反馈,供电部门视为无意见。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区供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依法对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做出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措施的决定,不得滥用职权。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记者:熙玉安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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