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试压致业主家中进水 供热公司被判赔1.2万
2016-11-04 09:13:07
  •   又到了青岛暖气试压的季节了,据了解,每年都会有供热公司和业主因试压过程中导致家中渗水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近日,黄岛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试压时因楼道阀门未关闭业主家中进水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供热公司承担七成过错,赔偿业主财产损失1.2万余元。

      房屋装修附带私改暖气管道

      李某某家住青岛市黄岛区某一小区,该居民小区有专门的物业公司,供热方式为一户一阀。该单元楼每层有东西两户,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的中间管道井中,有进入李某某房屋的暖气管道分闭阀,管道底端的一个红色阀门为排污水阀门,管道井外有两扇木门保护。

      2014年秋冬,李某某对所住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管道井中通往自家的取暖管道进行了改造,改造时在对应墙体上凿开洞,插入改造后的取暖管道,改造完成后,李某某未将洞口堵严也没有进行防水处理。

      供暖试压楼道阀门未关闭导致家中进水

      2015年11月3日,李某某所住小区进行供暖前试压,由于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致使污水不断流出,且由于李某某在私自改造取暖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并进行防水处理,致使污水顺着该洞口流入李某某家中,将地板、家具、墙面等物品淹没或浸泡,并浸泡了楼下附属草房的天花板、墙体。事后,李某某与该小区供热站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供热公司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业主和供热公司过错三七开

      诉讼过程中,根据李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以及附属草房中的地板、家具、墙面等因供热进水淹没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最终财产损失价值评估为17372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3月28日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本案中,李某某所住小区2015—2016年度采暖期供暖前进行试压时,因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致使污水不断流出,而该排污水阀门系入户端口以外的设施设备,应当由供热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同时由于李某某在私自改造取暖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并进行防水处理,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污水顺着该洞口流入李某某家中,将地板、家具、墙面等物品淹没或浸泡,并浸泡了楼下附属草房的天花板、墙体。

      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但若排污水阀门完全关闭,便不会导致污水不断流出,即热电公司的过错程度显然高于李某某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案情,以李某某负30%、被告负70%的过错责任为宜。最终判决热电公司赔偿李某某财产损失12160.4元。

    编辑:林旭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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