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棚改
2016-09-26 14:46:33
  •  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计提相关基金外,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日前,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政府依法处置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

    通知》要求,各区政府要结合控规修编,加快棚户区改造区域的规划论证,合理规划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的利用。对棚户区改造后腾空土地及经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确定保留的房屋,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维护。

    腾空土地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划拨或者出让,出让收入除按规定计提相关基金外,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适宜出售的保留房屋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不适宜出售的保留房屋应作为政府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资产管理平台核算,并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或国有企业具体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维护等费用由负责接收的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

    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土地范围,为负责接收的单位依法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在土地未收储前,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由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对于畅通商品房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转换通道事宜,《通知》明确,对主城区纳入国家2016—2020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有关区政府要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

    对于需房屋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综合考虑价格、区域、户型等因素,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研究建立安置房房源储备和周转制度,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上,《通知》要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区政府按规定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照本区上年度财力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政府住房基金,在满足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资金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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