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2017-08-04 10: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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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1.《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立法情况?
     
    答:2009年,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环卫处牵头起草制定了《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经市政公用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9年6月2日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2013年《关于清理到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仔细研究,2013年12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办法的立法规范了我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实际需求,2016年12月又一次续期并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发布对我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有什么影响?
     
    答:《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以来,加强了环境卫生行业监管,提高了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了理顺我市环卫监管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环境卫生质量水平,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对全市环境卫生行业实行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3.《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经过了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新办法基本上保留了原办法的十三条内容,只对部分表述进行了增减。
     
    一是2014年9月2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14〕12号),整合市政公用、城建、园林、城管执法、爱国卫生等城市管理职责,组建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市政公用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新办法对原办法中凡表述为“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的,一律替换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二是2016年3月23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台《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对考核的对象、内容、方式进行了调整,据此,新办法的第四条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考核标准、第六条考核方式、第十一条考核成绩计算,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进行了调整。
     
    三是第六条第二款,根据《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整。
     
    5.《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包含适用区域、职责权限、监管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频次、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成绩计算、违法行为处理、实施起止年限等。
     
    该办法规范了各级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了适用区域,对考核方式、频次和考核结果的应用进行了具体说明,为环卫考核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6.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经过合法性审查了吗?
     
    答:经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审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起草单位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18 号)的规定,对我局行政主管范围内的有关环卫行业监管办法做出了规定,文件均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文件印发施行。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适用区域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六区)行政区域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规划区。
     
    8.目前我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依法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工作。
     
    9.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的考核标准由谁来制定?考核方式是什么?考核结果公开吗?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答: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原则,制定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各项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按照检查考核标准,采取“日检查、月汇总、季排序、年总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特许经营监督管理评价结果。
     
    市城市管理局按规定将定期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市)政府,并纳入年度环境卫生目标绩效考核成绩。
     
    10.环境卫生行业考核多久进行一次?六区四市标准是否一样?
     
    对六区环境卫生(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等)定期考核每月一次,对四市环境卫生(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等)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对城市垃圾(粪便)处置设施和大型中转设施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六区四市的考核标准是一致的,都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六区四市业务考核评分细则(环境卫生)》,但是餐厨废弃物管理仅考核六区,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管理仅考核四市和黄岛区。
     
    11.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工作措施与档案管理、区级监管机制建立及运行管理、热线平台与舆情处理。
     
    (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包括:卫生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设施管理、建筑废弃物管理。
     
    (三)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对取得环卫基础设施(包括大型中转站、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填埋气体发电厂、堆肥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及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置厂等)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按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特许经营监督管理。
     
    来源:城阳政务网
    编辑: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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