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解读
2017-08-04 10:42:43
  • 《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解读
     
    1、为什么要印发《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及省、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印发了《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用于在全市环卫作业企业范围内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
     
    2、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卫作业企业。
     
    3、制定《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卫作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4、《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较2012年的原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此次印发《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在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印发的《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2年版)(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内容包含制定背景和目的、适用范围、参评资格、评审程序、评审周期、撤销称号等,新办法基本上保留了原办法的十条内容,只对部分表述和附件进行了增减。一是2014年9月2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14〕12号),整合市政公用、城建、园林、城管执法、爱国卫生等城市管理职责,组建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市政公用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新办法对原办法中凡表述为“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的,一律替换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二是由于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原办法附件3--《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已不能很好的适应新法环境下的安全评审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人员于2016年完成了对评定标准的修订并于2016年12月5日将新评定标准单独印发。据此,新办法在第三条中“应当按照《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标准》”后增加“(2016年修订印发)”以示区别。三是由于原办法附件3的评定标准已单独修订印发,新办法予以删减,不再将其列入附件重复发文。
     
    5、按照《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7年版)的要求通过评审的企业能获得什么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考核得分达到750分以上(含750分)将获得“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6、环卫作业企业怎样才能成为安全标准化企业?
     
    首先,环卫作业企业应符合安全标准化参评资格基本条件,一是对照《青岛市环卫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标准》(2016年修订印发)(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进行企业自评,且自评得分不得少于750分。二是环卫作业企业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三是环卫作业企业存在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以及安全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评。三是环卫作业企业应获得环卫作业经营许可证。
     
    其次,符合条件的环卫作业企业应根据自评结果,报所在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环卫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市环卫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办法和《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并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报市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对达标企业通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进行公告。上述环节均通过后才能成为“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7、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规定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城阳政务网
    编辑: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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