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人大:执法检查早知道
2017-09-06 1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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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阳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依据《城阳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定于9月份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城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目前正在组织准备阶段,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科普贴:

    什么是执法检查呢,小编今天将有关执法检查的法律条文摘选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节选)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本次执法检查共设立3个专题小组,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网络文化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建筑工地三个重点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涉及检查的法律法规共有8部,分别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来源:城阳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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