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1-07 15:30:2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夏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和市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专题约谈会议精神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自然保护区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是需要世代传承、留给子孙后代享用的自然遗产。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域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严控开发建设

    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是2000年经省政府批准的以森林生态系统、珍稀野生动植物、地质地貌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属于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我区夏庄、惜福镇街道全域均在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对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制,原则上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严禁开设与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在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等。综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生态环境部调研组、华东督察局、省环保督察反馈指出问题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56期《朱培吉副市长就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整改问题约谈崂山区城阳区政府》要求,各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批复前,停止一切开发建设项目(已经批复的也要停止),除老百姓原有民生设施外,决不允许再上新的建设项目,更不能出现新的违法违规项目和环境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边整改边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抓紧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自查自纠 

    各街道及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域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要重点检查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域内存在的违法开矿、采石、挖沙、污染物排放、农业用地内建设、能源旅游设施、工矿企业、房地产等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各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和各类建筑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特别是2018年新批新建项目要加大监管执法及自查自纠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新批新建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及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域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待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批复后,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必须建设的项目选址也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凡涉及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空间的行为。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青岛市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来源:青岛城阳政务网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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