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引进高校院所等高端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来我区创建高端研发机构,围绕“三中心一基地”建设,提升全区创新活力和人才聚集能力,更好发挥高端研发机构对我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作用,现就推进我区引进高校院所等高端研发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城阳特色“三创”示范区的意见》,积极引进高校院所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我区,大力融合、集聚科技人才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厚植发展优势,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区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引进高校院所等高端研发机构总数5家以上,使我区成为具有强大创新活力的科技高地和人才高地。
二、主要内容
(一)引进原则
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需求及市场需求相适应;应与科技、产业园区融为一体,强化科技资源、教育资源、人才资源的融合集聚效应。
(二)引进方向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引进“四系”(中科系、高校系、央企系和国际系)高端研发机构的要求,针对我区产业实际发展需求和十三五规划发展方向,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轨道交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等领域引进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同时发挥中科院、中电科集团、中车集团等驻区单位的平台集聚优势,引进相关机构。
(三)引进要求
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研发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211”工程大学、省属重点高校、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单位在我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2.研发机构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等,具备在我区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
3.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应在30人以上,重点吸纳院士、“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杰出青年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建设初期,引进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由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派出。
4.研发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独立集中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总投入应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建设成本)。研发机构要有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机制,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科研优势、人才团队、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内容,包括量化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6.研发机构原则上采取边筹建、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在我区转化或与我区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
7.研发机构应在城阳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运营模式
1.研发机构要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现代院所管理制度。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国有民办、混合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取消行政级别。支持引进院所企业化运行管理,打造“科研+产业+资本”相结合的创新生态体系。
2.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的,可根据共建协议约定,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科研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根据其工作职责或业务范围确定;非国有资本出资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型技术开发的,原则上注册为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管理。
3.鼓励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设立青岛发展研究院和专职专岗的应用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五)政策支持
1.用地支持
(1)增量用地。结合全区规划布局,根据需要预留用地1000亩。对非营利性机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其他合作方式设立,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确定;对营利性机构,按照协议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商务金融用地价格的30%确定起拍价。
(2)存量用地。鼓励引进的研发机构使用存量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30号)和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城政办发〔2016〕29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给予支持。
2.建设支持
(1)对于自行置地建设的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其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2)对利用闲置厂房和总部楼宇作为办公、科研场地的,最高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的场所,免费使用期限为10年。
(3)对我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且不办理土地转移手续的研发机构,可按照“政府建设、产权保留、无偿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实施“交钥匙工程”。
3.运行补助
(1)对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除享受青岛市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专项补助政策外,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正式运行后,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高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主要支持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和人才团队引进等科研条件建设。、
(2)鼓励研发机构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符合资助条件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享受市、区两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政策。
4.配套服务
(1)对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在用地、财政等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支持高端研发机构落户,对研发机构的科研活动、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房屋租赁、税收减免、机构设置等执行市、区的相应优惠政策。支持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允许研发机构长期派驻人员在我区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本地人才政策。
(3)赋予外资研发机构、企业和外籍专家“国民待遇”。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外资研发机构、企业和引进的外籍专家,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享受财政资金等政策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城阳区高端研发机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高端研发机构引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对高端研发机构建设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列出专项预算。同时设立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工作专项经费,用以支持、保障相关部门开展引进工作。
(三)议事规则。高端研发机构有明确设立意向后报区高端研发机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绩效评价。建立研发机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照研发机构阶段性预期目标和建设任务书,定期对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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