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6-09-12 08:57:4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9

     

    青岛市城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在履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原则。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该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行政机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内容及其特征确有困难,或者存在阅读、视听等方面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行政机关应对现场受理的申请即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二)网站提交。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一在城阳政务网为各街道、各部门设立了网上受理窗口和电子邮箱,申请人可登陆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行政机关的受理邮箱时间为准。

    (三)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办理期限。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

    (三)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查、审批、答复、备案的程序进行办理。

    (一)审查

    1.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即按照“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的顺序,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是不是”第一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要审查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第三要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没有”第一要审查是否有该政府信息,第二要审查是否已主动公开;“给不给”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和提供。

    (二)审批。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作出答复前,要经过内部审批环节,先由承办人员(要求至少2人)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经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答复,未经过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公开政府信息。

    (三)答复。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规定及时提供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8.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10.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11.通过政务网转至金宏网提出申请的,要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从金宏网“依申请公开模块”中点击“申请办理”做好回复工作。

    (四)备案

    1.纸质文档备案。将答复书、办理审批单、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将相关纸质文书整理归档存档。

    2.电子文档备案。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进行保存。未有电子文本的,采取扫描等方式录入文件,确保文档齐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区分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区国家档案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一般性政策咨询,了解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或者要求提供具体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等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五)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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