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8-10-23 18:45:26
  •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我市最高质量奖项,由青岛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市政府审定批准,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评选组织前3年的发展质量综合业绩。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长质量奖的名义,向参加评选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设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卓越奖、创新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参加评选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四)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科技研发经费占比达3%以上;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连续3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注重标准化工作,有较强的标准创新能力。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创新奖授予产品(含工程和服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标准创新能力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各类组织。其应具备第八条中(一)(二)(三)(五)(六)(七)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报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评审的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评审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十七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的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按程序直接拨付至获奖组织。

     

    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获奖组织在形象宣传或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应当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要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2012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岛政务网

    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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