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引进人才 “先落户后就业”办事指南(试行)
一、政策依据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
(三)《青岛市引进人才“先落户后就业”办事指南》;
(四)国家、省、市干部调配、人才流动、档案管理等有关政策。
二、受理范围
在城阳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借住房屋的到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三、落户条件
在青岛市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见附件1,报纸质版,表格须按照填写模板的要求填写)、《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报纸质版)、《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3,报电子版);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还应提供学信网学籍/学历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他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落区人才集体户的,应提供无房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签订《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见附件4);
5.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上述1-4材料审核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申请人持调档函到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现档案所在地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注:以上表格、复印件需A4纸打印或复印,均一式两份;
审批完毕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准予落户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公安部门备案,确认信息备案后,向引进人才出具相关落户材料。申请人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持《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及户口簿、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手续,其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向公安部门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户集体户的须向公安部门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50
六、政策咨询
符合落户条件第1、2条的由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2号四楼人才中心综合业务大厅,电话58659755;
符合落户条件第3条的由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2号一楼就业中心综合业务大厅,电话58659786。
附件:1.《人才引进申请表》(先落户后就业)
2.《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3.《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信息表》
4.《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
(如需下载,请点击最左下角“阅读原文”)
注:本办事指南为试行版本,后期将根据市局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修改完善。
来源城阳总部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