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9-04-10 09:36:28
  • 日前,城阳区出台《城阳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背景:

     为了保障我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2013年9月3日 我区制定印发了《城阳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五年)。

        为了保证我区排水工作的连续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城阳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城阳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办法》主要包含十一条内容,比2013年9月份《城阳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十二条减少了一条:办理《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36号文规定,只要有收费文件依据,就不需要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城阳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在城阳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核实验收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水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定用水量。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作为全区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提供用水量,区排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负责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进行依法追缴;负责对全区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根据代征完成情况按代征额3%的比例为代征部门核算与拨付代征手续费,与区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监管污水排放工作。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收取后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区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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