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可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还有更重要的,现在看还不晚!
2019-04-08 14:59:02
  • 一大波财税新政来袭。从今天起,税率降至13%、9%;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可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等等这么多新政抓紧时间学习吧,再不学习你就OUT了!


    增值税税率降至13%、9%

    差旅费车票可抵扣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ba80195d6c984ebaba83a23729d0f153.png

    划重点!以下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提醒

    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2、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提醒: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政策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提醒:

    同时符合以下5条条件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差旅费车票抵扣案例

    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案列


    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务


    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注意


    1.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 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开票、冲红、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开具、补开、冲红操作方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


    划重点!以下是税总官方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按照39号公告规定: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减轻会计人工作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


    要点:

    税务总局创新集成推出20项硬举措,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

    1.简化流程资料。对纳税人办理事项实行资料清单化管理,清单之外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税务总局制发《纳税服务规范(3.0版)》,重点修改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的报送资料、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等内容。


    2.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意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个工作日内整理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快速处理并反馈,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形成闭环处理机制。


    “开好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

    要点: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四实四硬”的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

    1: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补丁下发后及时完成税务局端相关系统升级,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对于无法通过互联网自动升级的纳税人,会同税控服务单位采取线下辅导、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升级操作。 

    2: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


    四月份政策很多,但是各个都很重要,5月份财税政策也不少,下面老师接着给你盘点。


    社保降了,5月1日执行!

    减负时间表明确:5月1日降社保费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具体配套措施;确定今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更大激发市场活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会议决定,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5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又改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划重点!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33045de1cab4a348cc613582c375f44.png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bd69596b201f4340ada03a4cacf7d338.png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090fadaff294b23a2b93f0547a2cd30.png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3eb33568d697457d843824509d4a1846.png

    二、废止2项申报表附列资料


    1、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2、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提醒: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三、申报表调整后,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全部评论
下载“爱城阳”
给你更多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