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阳区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城阳区河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1.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3.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5.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6.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
7.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8.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开挖窖井、垦堤种植,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32-8786831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