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规!这8种初犯交通违法不再处罚!
2018-11-25 08:12:20
  • 小编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自即日起对初犯的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2、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3、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4、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


    5、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超载30%以上不足50%的严重超载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对因雨雪天气、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均被泥浆遮挡当场予以改正的。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8、通过路口遇有禁止通行信号时,越过停止线但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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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了

    最新道路测速相关规范

    以下违法行为也只是予以警告

    不罚款,不计分 


    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观新闻客户端、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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