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18-11-02 08:56:28
  • 城阳区民政局   城阳区财政局
    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市有关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城阳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的通知》(青民福〔2012〕25号)执行。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街道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可委托社区代为受理),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其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区民政局,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区民政局、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街道要认真宣传困境儿童生活费发放政策,扎实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困境儿童生活费及时发放到位。
     

     

    城阳区民政局     

    城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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