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岛市城阳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18-07-25 10:53:02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岛市城阳区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城阳区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阳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青岛市城阳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各级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调用。

    第六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建设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建设规模: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城阳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最高出勤人数来定。名称为“城阳区应急救援大队”。

    (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来定。其救援队伍称“××部队应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预备役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救援队”。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由专门人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称之为“青岛市城阳区××应急救援队”,由组建机构、单位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

    1.城阳区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300人。

    2.城阳区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分队伍,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城阳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200人。

    4.城阳区公安维稳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200人。

    5.城阳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

    6.城阳区客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

    7.城阳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40人。

    8.城阳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9.城阳区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40人。

    10.城阳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70人。

    11.城阳区工程抢修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300人。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街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1.街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 “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称之为“××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主要履行消防、防汛抗旱、巡逻治安、森林防火、医疗卫生等职责。

    2.居民(村)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建立一支义务救援队伍,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15人,称之为“××居委会(村)综合应急救援队”。

    3.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但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之为“××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伍。

    4.全区大中院校要各组建一支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8%;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之为“××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区政府应组建覆盖多行业、多专业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实行聘任制,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各建立一支50人以上的志愿者应急队伍。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人数根据力量构成和实际需要设置。

    第八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建立队伍花名册,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将应急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除外)详细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装备与防护配备

     

    第九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实施,各救援部门都应制定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配备地图和有关图表,使应急救援人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所必需的大量信息。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应根据各自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和要求选配。选择装备要根据实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和安全性,以及客观条件配置。各专业救援队在救援装备的配备上,除了本着实用、耐用和安全的原则外,还应及时总结经验自己动手研制一些简易可行的救援工具。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应及时更新,确保能够反映最新的变化。

    应急救援的装备可分为两大类:基本装备和专用救援装备。基本装备主要包括通讯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专用装备,主要指各专业救援队伍所用的专用工具(物品)。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救援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军事法规、文件的规定,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地开展专业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地开展先期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参照《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是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做好各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区政府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处置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后,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参战救援队伍负责人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参加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多种形式的应急救援队伍联训制度。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联训一次,同时根据我区主要突发事件类型和季节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习,提高应急救援协同作战能力,及时对训练工作做法和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全面推进应急救援训练工作。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考核制度。要对训练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考核。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高业务素质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救援队伍的性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一)值班制度。

    (二)岗位工作制度。

    (三)教育学习制度。

    (四)培训演练制度。

    (五)内务管理制度。

    (六)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七)安全保密制度。

    (八)奖优罚劣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 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的警报,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工作,提出发展目标。

     

    第六章  调用与指挥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并接受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应急救援队伍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命令时;

    (二)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命令时;

    (三)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命令时;

    (四)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命令时;

    (五)骨干救援队伍管理部门接到所在地政府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原则。

    (一)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与时实行统一指挥,保证调度畅通、配合有力。

    (二)分类指挥。发挥各专业队伍的优势,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应根据总体救援部署,负责本救援队伍的指挥。

    (三)逐级指挥。下级要服从上级指挥命令。

    (四)现场指挥。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授权指挥,委托现场救援队伍最熟悉情况、最有实践经验的一线指挥员实行临场指挥作战,接受委托的指挥员应及时向总指挥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形式参照《城阳区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由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来源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鼓励、支持应急救援队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发使用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事发街道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对在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救援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28日印发的《青岛市城阳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城政办发〔2011〕1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城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区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全区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区市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配合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区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业企业搞好各类应急物资生产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区级储备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各项物资储备的财政资金保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防汛、城区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救援物资及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负责城区供水、供暖、供气、排水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及所管理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区农业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化肥等与农业有关的救灾物资储备;负责防汛抗旱类应急救援物资及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渔船遇险救助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渔业安全生产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猪肉、蔬菜(大白菜、圆葱、土豆)、豆制品的市场应急供应;负责协调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调度。

    区安全监管局:统筹规划全区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协调调运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根据本部门承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各有关部门、街道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区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区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合理规划物资仓库,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运方案。

    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

    城阳公安分局:负责反恐、防爆、交通事故救援、消防救生等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救援大队负责以灭火救援为主的应急物资储备。

    城阳环保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指导督促工矿企业做好污染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城阳公路分局:负责所管理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力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

    城阳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等应急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级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三种形式相结合。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经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

    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时或需要调用多个职能部门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区政府统一处置并动用储备物资时,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调用。

    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

    第十一条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适当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应当明确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补贴等方面,严禁挪用或占用;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先拨付使用,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电子数据管理,建立相应的动态数据库,定期将相关数据填报到“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中的动态数据管理库。

    第十六条  对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物资调运预案,开展经常性的调运演练,确保物资储备充足、调运及时、保障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13日印发的《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来源:城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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