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2018年6月5日至6月11日青岛全市禁飞“低慢小”
2018-05-27 09:03:28
  •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决定》规定,从 2018年6 月 5 日至2018年6 月 11 日,在本市行政区域 ( 含陆域和海域)内临时管控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决定》指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 ( 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决定》共五条: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 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5日起施行, 至2018年6月 11日止; 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2018年6月11日止。


    来源:青岛公安

    编辑: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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