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破坏古树名木等10类行为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
2018-01-27 10:07:09 青岛城阳广电
  • 今后,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1月26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的《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于2018年1月10日印发执行。青岛市成为全省首个明确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城市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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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首创,国内领先

    将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全社会十分关注。青岛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开展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有效的丰富了执法手段,解决了城管执法长期存在执法手段单一、威慑力不足、处罚执行难以及违法主体流动性强等问题,保障“美丽青岛行动”顺利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属于新的研究和探讨领域。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主动作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前涉足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建设工作,从2017年初开始,收集整理了国家层面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文件,研究落实《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率先在全省印发了《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美丽青岛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巩固“美丽青岛行动”成果。《实施意见》的出台实施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效率,使违法行为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营造出诚实守信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城市管理走在全国前列。

    问题导向,措施严厉

    《实施意见》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联合惩戒相结合。《实施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进行了认定。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欠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违法挖路占路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大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是联合惩戒部门具有广泛性。《实施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明确了市信用办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归集,上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联合惩戒措施具有针对性。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二是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三是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四是其他惩戒措施等。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严重失信者将受到多种限制

    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对于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惩戒。

    一是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

      9.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0.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3.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5.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6.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是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2.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3.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4.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5.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青报网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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