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1-02 15:51:47 青岛城阳广电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发(建设)管理部门: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损害了“刚需”职工群体购房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签约条件调整为“预售签约”。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三、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

      四、对经查实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由相关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投诉反映。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青岛市住房青岛市国土资源青岛市城乡

      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青岛政务网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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