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下发文件:市民收养弃婴须具备六项条件
2017-12-27 14:57:12
  •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针对弃婴收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救助机构儿童社会工作、街头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青岛市近日印发一系列文件,从服务范围、内容及流程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中,《青岛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规定,患不孕症的收养人,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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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收养人应具备6大条件 

    《青岛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弃婴收养人资格、弃婴收养程序、收养机关职责、服务保障、联动机制等。办法所称弃婴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 

    办法规定了收养人条件,其中国内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六项条件(详见图)。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不得擅自将弃婴自行收养 

    在收养程序上,任何单位或公民个人发现和捡拾到弃婴后,应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人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弃婴自行收养或者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人收养弃婴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弃婴收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协调、协助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依法调查、审核弃婴收养登记等相关工作。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的接受、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市南区民政局依法负责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 

    儿童福利院是弃婴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应当依法接受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认真审核弃婴入院的相关材料;建立健全弃婴入院档案,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送入院的弃婴,应当积极协助捡拾人办理捡拾报案手续,确定弃婴身份;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认真做好弃婴的送养工作,送养应当按规定坚持先国内后涉外的原则;做好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保密的工作;市儿童福利院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街头突发急病及时送医救治 

    《青岛市街头救助服务规范》规定了青岛市街头救助服务的原则、条件、内容、机制及保障措施。该规范要求,做好查询、安抚、劝导等工作,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开展直接救助。对在街头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对象不愿进站接受救助的,应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临时住处;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人员,填写《建议服务情况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日常工作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等支出;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疾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救助跨市受助人员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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