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八大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后,全市4.3万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有效地生活保障。
标准调整后: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均提高10%左右。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710元、1700元、169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00元。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50元。
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金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30元。
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390元。
根据《通知》要求,2018年1月前,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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