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是衣食之源,是生存之本 只有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 才有工业的产生和发展 进而才会有第三产业的出现与蓬勃 而农业与农村、土地的关系 又紧切相连、密不可分 以后,青岛的农村将面临怎样的任务? 实现怎样的发展? 青岛的土地将归谁所有?由谁来耕? 土地的承包权会发生几何变化? 这些我们关心的问题 终于,都有了答案
23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青岛市农委由翠玉主任、张永昌副主任分别就《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意见》进行新闻发布。
2020年
青岛完成农村产权改革
《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必须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意见》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要按照资源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不同类型和属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改革。 《意见》强调,要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此外,青岛市还将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列入省定市定贫困村、经济薄弱村且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由所在区(市)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给予扶持。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 青岛农村土地以后将这么用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1年,基本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初步构建起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75%以上,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意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在新闻发布会上,市农委副主任张永昌从坚决落实集体所有权、切实稳定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等三个方面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 不能“虚置”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完善“三权分置”,必须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决防止弱化和虚置,要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 依法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2 建立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鼓励农民集体在“统”的层面积极发挥作用,提高其为成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民集体更好地行使所有权,比如:鼓励农民集体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控土地流转风险; 3 鼓励农民集体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二 不能取代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 强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对此,《意见》提出,要依法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要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年底前全面完成确权扫尾工作,加快确权成果应用,适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要建立健全区(市)有仲裁委、镇(街道)有调解委、村(社区)有调解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到2018年底,实现涉农区(市)三级调解机构全覆盖,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和仲裁,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 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提速和人口流动提速,很多农民特别是新生代农民离开土地,到城市里工作、定居,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日趋明显。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对农业农村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放活经营权,加快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让土地向专业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和核心。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利用。 《意见》就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的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平等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融。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 2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18年实现涉农区(市)全覆盖。健全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适宜程度。 3 鼓励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委托代理、土地托管、土地信托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创新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4 出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到2021年,家庭农场占承包农户的比重达到50%、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比重达到60%、农业服务社会化率达到70%、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比重稳定在70%以上。 5 综合运用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到2020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次)以上。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聂艳林 部分内容由青岛财经网综合整理 来源:青岛财经网 编辑: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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