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事宜通知如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由各区(市)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照料护理费用,由区(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一、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三、建立供养标准备案制度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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