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青岛358名驾驶人驾照记满12分被降级
2017-08-01 14:59:4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7月3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358名驾驶人,他们的驾驶证已记满12分,将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据介绍,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驾驶证降级后,如何申请增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来源:青报网
    编辑: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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