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7-29 14:19:51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六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阳光城阳建设为总抓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服务型政府,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品质活力的胶州湾北岸中心城区建设。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对党忠诚、忠于职守,履职尽责、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高点定位,奋力担当作为,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进步,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区政府列第一位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副主任联系副区长工作制度,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和智力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建设、金融稳定、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外贸外资、三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区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跟踪反馈和纠错纠偏机制,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文稿起草单位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登记、编号、公布。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机关按规定自行登记、编号、公布。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加盖区政府公章。

    第十九条 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按规定加盖区政府公章。

    第二十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履职情况。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和公众代表旁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公众关注事项多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畅通网络在线问政等政民互动渠道,加强互动交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依法精简审批事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创新发展,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好报告工作,支持和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的通报沟通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及时处理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信箱、网络在线问政等市民诉求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民意,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舆情风险研判和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民主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决策出台后的成效和影响,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各街道的政务舆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的政务舆情,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回应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区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区政府列第一位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政府党组成员,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区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部分中央、省、市驻城阳单位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区政府列第一位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及年度计划等。

    (四)研究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政策规定。

    (五)研究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要办的实事筛选及工作进展情况。

    (六)研究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建议;

    2.200万元及以上且不涉密的区级新增支出事项;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4.财政借款。

    (七)讨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产(股)权变动和重大投融资事项;

    2.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事项;

    3.区国资监管企业调整重组方案;

    4.区国资监管企业年度收益监督管理情况。

    (八)讨论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事项;

    2.土地计划指标分配、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等。

    (九)讨论重大改革事项,制定和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十)研究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草案)。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区政府党组成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区人武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区委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长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第三十七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由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区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分管副区长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审查等工作:

    (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城建、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财政借款的,应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研究。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区长或由分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并提供全国或全省、全市同类地区情况和做法。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会议议题在完成上述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后,在提报区政府前,应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严肃会议纪律。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因故无法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应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履行请假程序并授权副职参加。强化保密意识,区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副区长审签,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会议纪要须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原则上要求两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确定事项原则上不再征求与会单位意见。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年初由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区长出席,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提高会议效能,简化会议议程。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通知街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等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青岛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及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第四十七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应当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当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八条 凡上报区政府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条 提高办公网络化程度,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在金宏网(非涉密)和电子政务内网(涉密)上使用统一的办公平台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

    第五十二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文稿起草单位不得直接送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第五十三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报送发文说明并起草文稿,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街道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街道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街道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街道及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区长签批。

    (五)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签发。

    (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章 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区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具体承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确保重要决策和批示事项督查落实到位。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分解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分解立项需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重要决策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呈报有关领导阅示。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条 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一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作风和纪律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应当自觉维护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健全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

    区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要新闻或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区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第六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新知识、新趋势、新模式,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带动各级形成浓厚学习氛围。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第六十八条 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副区长原则上不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同出访。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的区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区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外事活动,要报区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长外出或请假,须事先向区委报告,报市政府批准,报市委备案,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副区长外出或请假,须事先报区长或负责主持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或请假,须依次报副区长、区长批准,报区委备案。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十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区政府领导,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副区长与联系协助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第七十一条 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市政府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巡视组、调研组等来区检查、指导工作,外地政府领导来区考察工作,客商来区考察洽谈项目,各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区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对区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一般性的会议、区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四条 问责庸政懒政,鼓励真抓实干、改革创新。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不当履行、消极履行职责,导致延误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开展和项目推进建设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法治引领,鼓励大胆创新,认真履职尽责,全力做好分管领域各项工作。在守住安全、环保、质量、稳定和廉洁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各街道及工作部门勤勉尽责、真抓实干、改革创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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