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7年5月1日16时40分许,本地42岁男子陈某驾驶鲁BX7153号大客车沿城阳区山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崇阳路路口左转弯时,将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行走到崇阳路中间停下站立的行人29岁本地女子李某牵手2岁多的女儿邱某撞倒后,其女儿又被该大客车碾压,致母女两人受伤,其女儿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陈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到行人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及其所监护女儿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小轿车司机醉驾、逆向驾驶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5月16日13时20分许,河北省邢台市22岁男子刘某醉酒后驾驶冀E4108H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旺疃小学门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旺疃小学门口西侧驶入路左撞路边石头后失控,将行人59岁妇女曹某撞倒,致车损、曹某受伤,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刘某驾驶机动车驶入路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案例三)
水泥罐车司机观察不周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5月18日18时22分许,山东省聊城34岁男子李某驾驶鲁BP2370号重型水泥罐车沿城阳区靖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艳阳路路口左转弯时,将前方驾驶二轮电动车顺行的65岁男子仇某撞倒,致仇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仇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
男子酒驾撞桥墩死亡,自己负全责
2017年5月29日2时50分许,山东省安丘市52岁男子张某饮酒后驾驶鲁B0VM5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黑龙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南路路口南约20米处撞桥墩上,致车损、张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
来源:城阳交警
编辑:张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