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5年内刑罚"不入档"
2017-05-09 09:07:52 青岛城阳广电
  • 58日,青岛市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此,全市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的全部案卷材料,采取保密措施,非有法定事由,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据悉,推行这一封存制度,旨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避免前科记录对未成年人入学、就业等造成负面影响,促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其再犯罪。 根据青岛市检察院出台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这一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而对于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的人员,犯罪记录则不予封存。

    根据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一般应分案起诉,并在相关案件卷宗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予以封存。对未分案起诉的案件,则全案予以封存。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市检察院则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侦查机关,告知封存要求;该犯罪记录除因现行《公务员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其入学、入伍或就业时,依法可以不向有关单位报告。

    另外,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会被解除封存: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我们封存的记录不仅包括反映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各种纸质案卷材料、电子卷宗和相关电子记录信息,还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各类材料。任何人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于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或提供犯罪记录查询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消息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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