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二、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3元。
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5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8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41元。
(二)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20元。
以上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孤儿养育金、春节补助、取暖补助等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三、调整资金发放方式
从2017年6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金(含各类补助)发放方式,统一由区级进行发放,其中:对农村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供养金纳入“一本通”系统发放,对城市低保金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四、资金来源
(一)以上资金分担比例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从2017年6月1日起,对各街道办事处应分担的农村低保等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并于年终财政体制结算时进行资金清算。
消息来源:青岛城阳发布
编辑:李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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