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征求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意见
2017-04-01 14:18:29
  • 3月31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8种行为列为违法。

    盐

     目前,意见稿全文已在青岛政务网、市物价局网站公布。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6日前反馈至市物价局。邮箱:qdwjj@qingdao.gov.cn,联系电话:85911409。链接: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食盐单位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食盐市场秩序;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和按政府要求的储备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致使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提供相同食盐,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大幅度提高食盐价格,引发食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扰乱食盐市场秩序;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青岛日报 青岛观 青报网

    编辑: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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