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好人法”让见义勇为更有底气
2017-03-19 1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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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3月15日《北京晨报》)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人们普遍崇尚。然而,近年来“救人被讹”、“无人敢救”等现象,无不刺激着公众神经;见义勇为、舍生忘死,而事后多忧,让“英雄流血再流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弘扬传统美德,激活社会正能量,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为好人“撑腰”,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好人法”符合尊重生命、帮扶弱者的公序良俗,也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葛,匡正社会风气。自一些地方“好人法”提出“社会救济免责”后,人们更是期待中国版的“好人法”。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几经审议和修改,就体现了民众意志和期望。从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到“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再到“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不断修改到最终删除“重大过失”的过程,就是人大代表不断为“好人”争取更大权益保护的过程,目的就是“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也就意味着当有人陷入危险或困境之际,公众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将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因为在急救过程中对受助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了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规定,就等于是对见义勇为行为起到了法律兜底的作用,有助于卸掉“好人”对风险和责任的纠结,消除对事后的后顾之忧,让公众争做“好人”更有底气。“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也体现了政府在社会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上的与时俱进。

    中国版“好人法”,释放着法治善意,让社会更加充满温情。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版“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让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蔚然成风。(付彪)

     

    来源:南方网

    编辑;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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