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假买假或者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这样的行为就是“职业打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此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消法》等相关规定。“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受保护?
提起“职业打假”,很多消费者都会想起王海这样的人。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他们,许多普通消费者表示支持。
“假货太多了让人很困扰,不是说买便宜的就得是假的,那样多气人。”
实际上,有关“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案例在我市也经常发生。他们是否只是为了监督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王晓燕透露:
“职业打假人目的比较明确,只要拿到经济补偿以后就达到目的了。至于后续商家会不会受到处罚,他就不是很关注了。”
正在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此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职业打假人”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
“职业打假人购买产品本身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索赔。知假买假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了,当然他也就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范围。”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除了自觉之外,“打假人”很少受到法规的约束。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滨认为,打假需要回归正确方向。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确定起到一定正面的促进作用,那为什么还有加以限制呢?他们使用的手段——知假买假,具有一定的不诚信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手段的不正义有可能会冲击社会的诚信秩序。”
来源:青岛新闻网
编辑:张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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