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距离春节越来越近,市区内的烟花爆竹售卖点也在近期开门纳客。在享受除旧迎新、家庭团圆的喜悦之时,市安监部门提醒各位市民: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只有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这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注意的是,楼顶、阳台、楼梯等地是禁止燃放的,若违反规定,将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了对违反者的各种处罚条例。比如,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将统一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来源:青岛新闻网
编辑:张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