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小伙送了彩礼婚没结成 法院判决女方必须返还
2016-12-27 10:48:43
  •   按有的地方风俗,结婚前男方一般都要给女方“结婚彩礼钱”。黄岛一对新人,男方送给了女方彩礼后,因故发生矛盾,婚没结成,昔日一对恋人为了彩礼钱闹上了法庭。近日,黄岛法院判决女方王某返还男方丁某彩礼款10001元。

      黄岛男子丁某三十出头,在农村已属大龄单身青年,于2015年经同村人介绍与女青年王某相识,双方感觉不错,便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春节刚过,按照农村习俗,丁某与王某订婚,在订婚仪式上,丁某付给王某彩礼现金10001元,并给了女方王某金项链、金戒指、衣服等物品。哪料,刚开始还比较甜蜜的双方,在订婚后不久,双方就因一些生活、家庭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并且越演越烈,丁某和王某索性终止了恋爱关系。

      后来丁某向王某索要当时订婚给王某的彩礼,王某不同意。双方在争执不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称为了结婚都请客花了钱,丁某还应当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王某在订婚时接受丁某给付的现金非为结婚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为彩礼,在双方未进行登记结婚,亦未进行同居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王某应当返还丁某支付的彩礼款,关于被告王某辩解称,为准备结婚请了客,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的意见,按照农村风俗,双方为了结婚均需支出相关费用,对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丁某给王某的金首饰、衣物等物品,属于丁某赠与给王某的专用物品,丁某要求王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丁某彩礼款10001元。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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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林旭

    来源: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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