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阳区农民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全区部分社区居民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综合配套建设的原则。以全区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农民保障房建设必须作为全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把握,充分展示现代居住社区的理念,实施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
(二)坚持政府统筹、街道主导、社区主体的原则。政府统筹规划、安置标准、申请条件,街道组织社区按民主程序制定分配方案,以社区为主体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手续,建设农民保障房。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农民保障房建设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尊重民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农民保障房能够用于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
二、适用范围
(一)新启动实施旧村改造的社区,在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申请条件可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房用于解决改造中及今后居民的住房困难。
(二)已完成旧村改造的社区,原则上与区政府签订旧村改造目标责任书5年后,可申请在社区预留土地范围内建设保障房。
(三)暂时不具备旧村改造条件的社区,要依据城市规划在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农民保障房。
(四)对崂山西麓、桃源河流域生态开敞区内不适宜大量集中建设的重点保护区域及已经没有建设用地但又有住房需求的社区可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布局,在临近区域建设保障房或购买周边临近区域社区建设的农民保障房。
(五)鼓励街道办事处统筹组织资源,在适宜区域委托所在社区集中建设保障房,用于解决周边不具备单独建设保障房条件的社区居民的住房困难。
三、申请条件
(一)新启动实施旧村改造社区
1.三代且其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少于四间(含四间)住房可申请一套多层(90平方米)或高层(100平方米)保障房。
2.二代同住一处少于四间(含四间)住房、且其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申请在旧村改造安置户型基础上增加多层(30平方米)或高层(40平方米)解困面积。
(二)已完成旧村改造的社区
1.三代且其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以及三代以上已分配两套或一套安置房的,可申请一套多层(90平方米)或高层(100平方米)保障房。
2.二代且其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只分配一套安置房的,可申请一套多层(90平方米)或高层(100平方米)保障房。
(三)暂时不具备旧村改造的社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属本街道农村社区居民可申请购买一套多层(90平方米)或高层(100平方米)保障房:
1.现居住房屋属危房的;
2.三代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少于四间(含四间)住房的;
3.二代同住一处少于四间(含四间)住房、且其子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
4.二代同住一处少于四间(含四间)、有女无子,女儿以招赘方式已婚的。
四、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先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报街道办事处审查确定。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排序:
(一)现居住房屋属危房,且与社区签定拆除危房协议的;
(二)排序按照代多、人多者优先;按照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排序,以其子(女)已婚在前、未婚在后,同等条件其子年龄大者优先。
五、运作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社区居民现状住房情况进行登记,摸清各社区符合申请条件对象的详细情况。
(二)根据摸底情况,由街道组织编制农民保障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街道办事处依据摸底及保障房规划方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包括农民保障房建设户数、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销售范围等,由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研究。
(四)根据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的保障房建设规模及规划方案,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委托专业造价公司依据招标控制价通过评估确定农民保障房销售单价,该价格应包含建安成本、室外配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的各类规费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等。销售单价经由社区两委会议、以户代表会议形式组织的居民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留存。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因素需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经社区两委会议、以户代表会议形式组织的居民会议研究通过并社区进行公示后可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留存。
(五)街道指导社区根据保障房申请条件组织项目前期报名,召开由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两委会议、以户代表会议形式组织的居民会议研究通过,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可向申请人预收10%-20%的购房款,社区应对购房人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将申请人信息、公示影像资料预售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留存。
(六)社区按程序办理相关项目核准、土地、规划、消防、质监、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农民保障房建设。农民保障房工程须经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物业等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凭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街道监督社区组织实施保障房小区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
(七)社区在制定购房合同文本时,应对交房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交房标准应参照商品房交付标准明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标准,便于群众监督及后期维护管理,购房合同文本应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留存。
六、监督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民保障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严格审查对象的条件和农民保障房建设的运作程序,确保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居民对农民保障房分配有异议时,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确保依法、按程序推进。
(二)各街道办事处是农民保障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社区居委会是直接责任单位。各街道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对农民保障房建设、分配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保障房全部用于安置住房困难的社区居民,严禁出现擅自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居民进行销售的行为。
(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保障房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以及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筑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于每个农民保障房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所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审计监管,安排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违反本意见擅自对外销售保障房的社区,区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街道和社区责任人的责任。
(五)经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的销售范围内的保障房,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留存的购房人信息、公示影像资料,可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六)现居住房屋属于危房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后须将危房拆除,可参照旧村改造政策与社区签订相关协议,在社区实施旧村改造时享受旧村改造政策。
七、本《意见》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开工建设保障房 |
街道指导社区制定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文本应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留存 |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委托专业造价公司依据招标控制价通过评估确定农民保障房销售单价, 经由社区两委会议、以户代表会议形式组织的居民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留存 |
街道指导社区根据保障房申请条件组织项目前期报名,召开由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两委会议、以户代表会议形式组织的居民会议研究通过,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可向申请人预收10%-20%的购房款 |
保障房竣工后须经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凭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
社区按程序办理相关项目核准、土地、规划、消防、质监、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
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研究 |
街道办事处依据摸底及保障房规划方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包括农民保障房建设户数、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销售范围等 |
街道组织编制农民保障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 |
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社区居民现状住房情况进行登记,摸清各社区符合申请条件对象的详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