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环保分局向公安部门移送一起违法偷排案件
2016-12-07 16:14:47
  •   近日有群众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偷排污水,城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将部份污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厂外雨水沟,造成污染。  

    640_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 (2)

      根据举报情况,周六下午,该公司利用搭在墙头上的软管将厂内污水排放至厂西南侧雨水沟内,并提供了完整录像。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侧墙头上确有一软塑料管。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并由监测人员取样检测。同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某和污水处理站负责人纪某,二人均承认“用抽水泵通过挂在墙上的塑料管向厂外排水”的违法事实。城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西南墙内侧空地现场采取的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加严标准)。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察图、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40_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ebp (38)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实施行政拘留的基本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法律规定。  

    640_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ebp (39)

      通过调查,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城阳环保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现已立案,案件已进入审查阶段。

     112

     

    编辑:林旭

    来源:青岛环保

    “爱城阳”手机客户端下载方法:

    扫描下方“爱城阳”二维码 

     

    城阳大大大大二维码_副本_副本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城阳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