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可以跳级 义务教育段本学区不准转学
2016-11-30 1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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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明确,除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其他学段允许跳级,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这意味着曾经停摆十年的中小学跳级再次回归,但规定不允许留级。学籍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段本学区不准转学。

      2007年发布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5项“升级与跳级”明确规定,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但新版《规定》第三十条则明确规定: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据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跳级是针对“天才学生”所推出的政策。实践证明,盲目对儿童智力进行早期开发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家长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针对《规定》的内容,还将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更好地甄别“天才学生”,给更多学生更适合的教育。

      根据2007年发布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其中专门就借读进行规定,其中指出,“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且借读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换句话说,并未做到籍随人走。这也就有可能出现学生学籍在A校,但人却在B校就读的情况。

      而此次《规定》明确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除特殊教育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能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如此,不会再出现学籍在A校、人在B校就读的情况。

      根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编辑:陈奇

    来源: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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