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公示
2016-10-19 16:23:18 青岛城阳广电
  •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梳理起草了《城阳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专家论证后,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3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反映。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87868835

    城阳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阳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改革,根据《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发布《城阳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商事主体经营单位依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声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的经营场所施行严格监管。
    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市政府相关规定,对前款涉及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由区政府公布《目录》。
        第四条  商事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依法依规使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取得使用权并属于合法建筑,不违背禁设区域规定要求。对列入《目录》的经营项目、经营场所一律禁止注册登记。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目录》对申请注册商事主体进行提示。
        第六条  对已经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但在后置审批、监管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发现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设立经营项目的,书面告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由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变更或改正。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场所管理数据库,及时将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的禁设区域的具体地址报青岛市注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加强信息互通互联。区商事登记机关根据《青岛市商事登记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工作规则》,通过管理平台推送商事登记信息,区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认领,核查信息加强监管。
        第九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政府文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目录》会增加或删减。《目录》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城阳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类别

    序号

    经营行业(项目)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许可监

    单位

    前置许可

    1

    危险化学品经营

    禁止在城阳区范围内增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 〔2009〕13号)第6条

    区安监局

    后置许可

    2

    网吧、

    游戏室

    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区文化与新闻出版局

    区公安分局

    后置许可

    3

    养殖业

    禁止在以下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崂山水库、棘洪滩水库、书院水库、白沙河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8号)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区环保分局

    区农业局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区海洋与渔业局

    区环保分局

    后置许可

    4

    餐饮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区环保分局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区环保分局

    后置许可

    5

    生产加工业

    禁止在居民区内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区环保分局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区环保分局

    后置许可

    6

    娱乐业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区文化与新闻出版局

    区公安分局

    禁止在下列地点设娱乐场所:(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阳路327号)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区文化与新闻出版局

    区公安分局

    7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屠宰加工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屠宰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区农业局

    8

    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经营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储存经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区安监局

    禁止居民居住场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区安监局

    编辑:李铭纯

    消息来源于青岛城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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