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青岛市创业政策——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016-08-30 15:10:16
  •  1 申领范围

     

     

    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经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 申领条件

     

     

    1、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3 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4 申领程序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5 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5、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6、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作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级复印件。

    7、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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