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不可以选择档次,也不可以补差,若养老保险档次高互相不影响),按照失业登记地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分配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大额医疗补助金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停止领取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